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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日期: 2014-03-07 信息来源: 保卫处 点击数:

一、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1、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

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校生退学、转学户口管理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转学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由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后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退学,需将其在校的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需要财务部门开具在校期间未欠学费的证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三、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管理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四、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1、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在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3、 毕业生将其户口迁出时只需本人带毕业证原件到院保卫处办理即可。

五、其他

1、 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将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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