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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安高校”基本标准
日期: 2019-10-25 信息来源: 保卫处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平安中国、平安湖南建设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高校加大对安全稳定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提高校园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第二条 “平安高校”建设活动的基本目标是:确保高校不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校重大政治事件、非法聚集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及暴力恐怖事件,不发生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4次“平安高校”建设工作,每次有工作重点,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党委书记、校(院)长为“平安高校”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领导按照要求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维稳综治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有奖惩措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平安高校”建设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校建有专业保安队伍、门栋看守队伍、学生护校队(纠察队、安保工作志愿服务队)等群防群治力量。校内重点部位有专人24小时值守,办公区、学习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实行昼夜巡防。对进出校园车辆、进出学生宿舍人员示证登记。

第七条 学校对专兼职安保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和防护器材,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学校保密室、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危化物品保管室等重点部位按规定落实防失(泄)密、防盗窃设施。校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齐全,规范划定车辆存放、看管场所。

第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28号令)要求,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 建成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出入口、校内交通干道、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师资、有学分;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因校制宜开展实战演练。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应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属,做好新进师生员工的甄别、教育和重点人员的稳控、转化工作,实现“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实现信息报送准确、及时、规范,不发生迟报、错报、瞒报。

第十六条 校园管理秩序良好,学校校门口、校内交通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完善,规范划定车辆停放场所,校车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校园治安状况良好,人均刑事案件发案率、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本省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对师生员工的校园安全感测评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近两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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