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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 2023-03-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学院稳定,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校徽、学生证和其他有效证件。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事先与院宣传部门联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五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湖南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告知学院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办地区人员,必须在学院办公室报告,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三、四、五条和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处或学院领导报告,学院保卫处根据情节可以责令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院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直系亲属,必须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八条 在院内举行的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反对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师生员工或有关单位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学院宣传部门批准,禁止师生员工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条 通知、启示、告示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管理;教师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报党委宣传部门审核,衡阳市民政局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院内社会团体和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在院内违章建筑的,责令期限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学院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其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三条 院外机动车辆进入院内,必须放在规定的场所.

第十四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室、实验楼、师生住宿区叫买叫卖。

第十五条 凡院内发生聚众、赌博、结伙斗殴寻畔滋事及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院教学、办公、学生宿舍区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七条 凡擅自拆除、损坏、侵占学院道路、供水、排电、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在院内建筑物、行道树以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

第十九条 禁止在学院内人行道、楼道堆放杂物、倒垃圾。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院内放养牲畜、家禽,一经发现,一律捕杀。

第二十一条 禁止损坏院内花木、绿地、花坛等绿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院内印刷、销售、阅读播放内容反动、淫秽及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者,学院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师生员工,是指本院的教师,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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