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其计算机或其他终端在学院接入校园网络,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院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信办)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保卫处、学生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院内学生使用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信办负责校园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网络监控工作,负责从技术上协助查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案件。
第五条 安全、文明使用校园网,确保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把数字校园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应经常更换账号密码,保护好数字校园账号。严禁用各种手段破解他人密码、盗用他人账号。学生公寓网络采用静态或动态IP地址分配,接入校园网的用户禁止盗用他人IP地址或架设代理服务。
第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其他群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学生发现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时,或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时,不得传播扩散,应及时报学院网信办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十条 学生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任何个人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学生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应及时报网信办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修改、设置、破坏校园网内的交换机、路由器和服务器等设备及删除其系统。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之间和寝室内私拉网线及其附属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拆除;不得私设未经许可的任何网络应用服务器(包括游戏、FTP、WWW、Email等)。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网络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