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寝室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钥匙一旦遗失,应及时更换门锁。严禁爬门、攀窗。
第二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区酗酒、喧哗、哄闹、摔瓶子、抛杂物等。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条 严禁在校内搓麻将、赌博和吸毒。上课或自修期间不得在教室、寝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内兜售物品,设摊经营或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第七条 不得任意撕毁、涂抹、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部门、学院张贴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八条 不得擅自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晾晒衣被等;不得在厕所门板、室内墙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私藏或使用各类刀械。严禁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十条 校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商业网点经营户应合法经营,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